关于公布第一批具备协会会员资格基金评价机构名单的通知
创建时间:2015-06-05 14:27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相关基金评价机构: 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按照《暂行办法》、《自律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引用基金评价结果;在第一批基金评价机构会员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撤换公司网站已经公开引用的非基金评价机构会员所发布的基金评价结果,停止印发含有非基金评价机构会员评价结果的宣传材料。 二、基金评价机构会员应对其以往的基金评价业务及评价结果进行自查,对于不符合《暂行办法》、《自律管理规则》的评价结果,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 三、基金评价机构会员应按照《自律管理规则》第二十条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在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格式(附件2)将披露信息内容的电子文档发送至协会,并传真经盖章确认的书面文件。 本通知相关附件可登录协会网站下载。 联系电话:010-66575893 传真:010-66575896 附件: 1、第一批具备协会会员资格的基金评价机构名单 2、基金评价机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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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doc 附件2:.doc |